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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11-15 06:40    点击次数:92

“不可能网店装修,我去打刘某时根本不会碰到他的老婆”。

“明明是你推我,害我倒地受伤的,现在想赖掉责任啊。”

孟某和田某在法庭上辩论道……

原来网店装修,在2023年10月23日晚上,刘某与孟某在潮州市登塘镇某气化站临时休息室因争床位发生争吵,过程中刘某言语辱骂并挥动水壶划到孟某的右手臂一下,孟某继而捡起安全帽砸向刘某的头部两下,导致刘某的左眉骨处受伤,刘某的妻子田某在劝架的过程中倒地受伤。田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。经鉴定,田某的身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。因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,公安机关对田某被故意伤害案不予立案。后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,田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另查明,刘某与孟某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经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系健康权纠纷。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不得侵犯。孟某使用安全帽击打刘某,田某在劝架的过程中倒地受伤。田某的受伤与刘某、孟某之间的纠纷存在因果关系,但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具体的侵权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条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”规定,刘某与孟某构成共同危险行为,网店装修应对田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。田某当庭明确不向刘某主张权利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一款“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,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”的规定,确定由刘某、孟某各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田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共计50794.56元,由刘某与孟某各负担50%的赔偿责任,孟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397.28元。

综上,依法判决孟某应赔付田某25397.28元。该案判决后,孟某不服,提起上诉,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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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:

劝架行为属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。打架者导致劝架者受伤,双方均存在过错,应当共同承担责任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在与他人/p>

【来源: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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